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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《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的原则和内容,明确对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施目录制管理,并对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内容、采集主体、归集方式及安全管理作了要求,努力构建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原则、机制与公开期限、保密要求和异议处理流程等。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并完善跨部门、跨领域、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,根据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要求,向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、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系统提供共享数据。
根据《办法》,山东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,对信用主体实行一年一次的定期评价,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。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,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,提供“绿色通道”“告知承诺”等简化办理、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;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,合理降低抽查比例、减少检查频次;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主体,依法依规公开主体相关信息,依照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相应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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